怎么分析离开现场案例

221.怎么分析离开现场案例

案例

2011年2月21日19时25分许,肖某驾驶轿车由应山至随州,行驶至316国道马坪镇军山小区路段时,与夜晚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轿车继续前行数百米后,肖某夫妇发现可能撞人,当即驾车返回现场报警并拨打120求救,肖某留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肖某丈夫将伤者刘某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广水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2011年3月9日,肖某赔偿了刘某亲属因刘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共计366297.50元。

肖某于2011年1月21日将其轿车在平安财险随州公司下属平安财险广水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1月22日0时起至2012年1月21日24时止。发生事故后,肖某当即向平安财险随州公司报案,随州公司以肖某存在逃逸情节为由拒绝理赔,由此成诉。

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驾车与夜晚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相撞,并继续驾车前行数百米后发现可能撞人,当即驾车返回现场报警并拨打120求救,肖某留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肖某丈夫将伤者刘某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肖某在此行为过程中,没有逃离现场,平安财险随州公司称肖某有逃逸嫌疑无证据证明,故平安财险随州公司以此为由而拒赔商业险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并判决平安财险随州公司向肖某支付保险金共计310147元。一审宣判后,平安财险随州公司不服,仍然以肖某有逃逸情节为由上诉至随州中院。随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某在肇事后,虽然驾车继续前行了一段距离,即“离开了现场”,但是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逃逸。首先,肖某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其次,客观上肖某没有逃离现场。因此,平安财险随州公司认为肖某存在逃逸而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