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刑事处罚篇


•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种是什么?刑期多长?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是否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时,是否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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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这里的过失是指驾驶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若肇事者是故意而为之,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必然就构成犯罪,需要造成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
284.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种是什么?刑期多长?
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分为拘役和有期徒刑。对于拘役的期限,法律规定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如判决有期徒刑的话,分为三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一般会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即是构成本罪最高刑期为15年。
案例:2013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内乘王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公路进京方向11公里8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雷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后部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耿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耿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耿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王某家属对被告人耿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耿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耿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第(二)项、第2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85.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是否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看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直接损失而无能力赔偿的数额在30万以上的,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便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当然了,以上的情形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起点,若造成的后果重于上述情形,当然构成此罪。
案例:2014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荣北路与马北路路口东侧时,将由西向东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乘谢某)刮撞倒地,造成谢某(未作鉴定)、靳某受伤,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驶离现场,后途经事故地点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靳某、谢某无责任。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7月31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86.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时,是否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均等的责任,也就是各担50%的责任。对于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要看事故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在同等责任下,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了,如果在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未达到上述标准,便不构成犯罪。
287.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以上是国家的测量标准数值,比较抽象,那么,大概喝多少酒就到达上述标准呢?据网上有关资料显示,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三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这里三两白酒特指低度酒,如果度数为70度,可能一两就达到醉酒标准了。
288.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以驾驶人血液里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定。目前,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存在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的标准为,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驾驶人饮酒驾驶,没有造成什么交通事故,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会受到行政处罚。当然了,如果车主喝酒了,但都达不到饮酒的标准,那么,应当不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那么,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已经构成犯罪了,一旦被公安交通部门发现,将会被处以拘役。
289.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辆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目前,我国法律对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是有限制条件的,若仅是吸食毒品驾驶而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驾驶人吸食毒品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现在,我国也有学者和人大代表认为,吸毒人员吸毒后容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与酒驾的危险性相当,甚至更为严重。但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未将吸食毒品驾驶行为定罪入刑。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仅吸食毒品驾驶不构成犯罪。
290.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什么情形下会受到刑事处罚?
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无证驾驶车辆构成犯罪的最低标准,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于此,当然构成犯罪,一般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仅是无证驾驶而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事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那么,便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91.驾驶无牌证车辆在什么情形下会受到刑事处罚?
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一人以上,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无牌证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即驾驶人是明知无牌证。如驾驶人借朋友车辆驾驶,其并不知晓车辆没有车牌证,那么,其就不构成此罪。当然了,是否明知无牌证不能仅从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是否挂着车牌证来判断,而应从其是否知道车辆实际上已办理牌证来判断。那么,很多时候是需要结合一些客观的情况及行为表现来认定的,如车主本人及其配偶,被套牌者或者驾驶人明显借此车逃避违法处罚的,都应当加以分析认定。
292.严重超载驾驶在什么情形下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因货运车辆超载造成的桥梁坍塌事故及客运车辆超载造成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可以说超载对于道路行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社会学者早就建议要将超载和醉酒驾驶一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从法律规定的文义上可以看出,超载受刑事处罚的,主要是指客车运输,并不包括货运及私家车。
当然了,严重超载若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构成交通肇事罪。2011年在北京怀柔发生了一起货车严重超载压塌桥梁事件,经鉴定造成损失达1556万余元,后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293.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的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第3、4项是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4.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如果驾驶人仅醉酒驾驶,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一般会处以1至2个月拘役;如果驾驶人存在酒驾造成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无证驾驶、套牌、逃避检查等因素的,法院一般会处以2至4个月的拘役;另外,驾驶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因素的,法院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判处罚金的数额一般在2000元至3000元左右,与拘役的刑期呈正相关。
案例:被告人孔某于2015年1月19日23时48分,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一路与科创五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5mg/100ml。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被告人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95.酒后或吸毒后为逃避处罚或检查疯狂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会构成什么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能看到新闻报道,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时逃避检查,而疯狂驾驶,造成一连串的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已经侵犯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此时,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已构成刑事犯罪,但罪名的不同对于驾驶人意味着量刑上的巨大差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2013年3月4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驾驶黑色奥迪套牌轿车,行至北京市东城区某桥西南侧辅路匝道处,为躲避交警检查,强行冲撞交警设置的道路障碍物,将协助交警检查的交通协管员焦某撞倒并碾压,造成焦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韦某作案后于2013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驾驶套牌机动车故意冲撞交警检查点,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韦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适用累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韦某明知交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检查点检查,为逃避检查,驾驶套牌机动车冲撞检查点,撞人后加速驶离,其行为已危及不特定人及财产的安全,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并构成累犯,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