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维修保养篇

   •车辆维修和保养有实质的区别吗? •可以让他人代为对车辆进行维修吗? •必须要在车辆购买地进行维修吗? •在将车辆交付给维修单位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车辆必须要去4S店维修吗? ……147.可以让他人代为对车辆进行维修吗?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车辆被他人借走使用的情况。此时,如果车辆刚好需要进行维修,那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可以对车辆进行维修吗?或者,车主由于其他事由,无法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对车辆进行维修?对于维修来说,其实质是在车辆托修方和车辆维修单位之间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法律中并没有限制实际进行维修保养的人必须是车辆所有人,因此,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使用人或其他人都可以作为托修方将车辆委托给承修方进行维修。149.在将车辆交付给维修单位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在将车辆送交给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时,托修人应当注意,首先要与维修单位业务员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检查时,对于可能造成污损的车身部位,应铺装防护用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寄存在车辆上的物品,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50.车辆必须要去4S店维修吗?4S指的是英文中4个以S开头的字母,分别是Sale(销售)、Sparepart(零配件)、Service(售后服务)、Survey(信息反馈)。从维修保养的角度来说,4S店承担的职能和其他维修单位承担的职能是相同的,因此,托修人可以选择4S店作为承修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维修机构作为承修单位。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车辆购买合同中,卖方增加对维修保养地点限制的条款。例如,在质保期内,必须要求车辆在该品牌的4S店进行保养,否则会认定为“脱保”行为,从而免除自身的质保责任。而买方为了不“脱保”,往往会遵守该条款。对于该条款,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来看是不合法的。该规定第30条规定了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车辆未在卖方规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的情形。也就是说,卖方不能仅仅由于未在其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而免除自身的三包责任。151.如何判断维修价格是否合理,有指导价格吗?在维修保养时,通常情况下,车主由于对车辆维修的知识贫乏,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通常会对维修单位的收费是否合理产生疑问。对于维修价格,《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将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还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综上,如果对于维修价格有疑问,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询其价格备案情况,以确定收费是否合理。152.签订维修合同应当注意哪些内容?在送交车辆维修时,托修人最好与承修人签订车辆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客户的名称;(2)签约日期;(3)车辆基本信息;(4)维修项目;(5)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及费用超出的解决方式;(6)交车日期、地点、方式;(7)质量保证期。对于维修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托修人尤其需要对其中的维修项目和收费情况进行确认。明确其中记录的维修项目和将要进行的维修项目一致。收费标准和双方协商的内容一致。153.维修保养时,可以自带配件吗?在维修保养时,允许托修人自带配件进行维修保养。托修人自带配件的,托修人需要与维修单位做好约定,维修单位使用前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提出使用意见,由托修人确认签字,并妥善保管配件合格证明和签字记录。需要注意的是,自带配件进行维修保养,如果因为配件自身原因而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于并非是承修方的过错,因此托修人无法要求承修方承担责任。154.维修中必须要使用原厂的配件吗?维修用的配件可以分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原厂配件是指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其他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修复后,经过检验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配件。原厂配件通常比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价格要高。那么在维修保养时,是不是必须要使用原厂配件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155.维修后换下的配件如何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156.维修保养结束后,需要如何与维修单位交接?在车辆维修结束后,应当先由维修单位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后,维修单位通知托修人验收接车,并应当将维修作业项目、配件材料使用、维修竣工检验情况,以及出厂注意事项、质量保证期等内容以书面记录形式告知给托修人。维修单位应配合客户验收车辆,填写验收交接单,并引导托修人办理结算手续。在价格结算方面,维修单位的价格结算员应按照双方商定的维修费用,开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发票。维修结算清单应将维修作业的检测诊断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并注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修复配件,交由托修人签字确认。在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维修单位为客户办理出门手续,交付车辆钥匙、客户寄存物品、剩余的维修材料以及更换下的配件。157.维修保养结束后,维修单位不出具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应该怎么办?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在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158.维修保养结束后,维修单位没有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该怎么办?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另外,托修人还可以就承修方的上述行为进行行政投诉。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9.车辆已经报废了,可以继续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吗?对于已经报废的车辆,根据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允许上路行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也不得对已报废车辆进行承修。对于车主来说,已经报废的车辆,只能去办理注销登记,而不能继续要求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160.想对车辆进行改装,可以在维修单位进行吗?对于车辆改装,首先要明确,维修单位不能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如果托修方需要对机动车车身颜色、发动机、车身和车架进行改装的,托修方应当首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另外,对于车辆改装,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已经明示不得对车辆进行改装、调整、拆卸,而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了损坏,对于这种损坏,买方将无法享受车辆的三包服务。161.车辆维修保养后,是否有质保期?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该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162.在车辆维修的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在维修后的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163.对于已经产生的车辆维修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对于产生的车辆维修质量纠纷,托修人首先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次,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外,托修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需要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