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析“擅自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权利”案例

263.怎么分析“擅自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权利”案例

案例

2012年5月,雷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8月5日,雷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轿车与货车各有损失,雷某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雷某考虑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便与货车车主约定责任各负,然后各自离开,随后雷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雷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为由,拒绝赔偿。雷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引起争议。

《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