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实优化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降低运输成本,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原图

第二章 车辆技术条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正确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第十一条 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

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货车和危货专用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货车装载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危货专用车装载危险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认真进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验工作,并作记录。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1),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二十一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二十二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自觉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章 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一节 车辆维护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周期按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确定,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未明确规定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周期或虽已规定但不易执行的道路运输车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客车类:

1、小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2、中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3、大型或特大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二)货车类

1、轻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2、大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3、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4、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5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5、危货专用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间隔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进行异常情况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

客运站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要对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 车辆检测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危货专用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五条 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承担,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营运车辆保有量及发展趋势和服务半径制定车辆检测机构布点规划。

第三十七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见附件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十八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第四十条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

第四十一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对检测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建立包括检测报告单和评定证书等内容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到道路运输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驻地,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深入到车辆检测机构,对有关车辆检测和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等场所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经检测评定或检测评定不合格和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经济、技术性能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已获得的道路运输证件,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90天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企业的;

(三)进站客车未办理客车二级维护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车辆检测机构擅自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业务的;

(五)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

第六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非经营性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挂车的检测和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9037日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2001年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20023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

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8、《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9、《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7号)

1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90号)

12、《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170号)

1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248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158号)

15、《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524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

17、《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保监会交运发[2009]808号)

1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19、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20、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21、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4)及《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18344送审稿)

2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23、《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4、《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

25、《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